開公務車「私用」省2.2km油錢 海巡署代理隊長、隊員遭檢舉

▲海巡署外觀、台日緝獲600公斤安非他命毒品。(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陳姓代理隊長與尤姓偵查員,涉以公務車載「非公務木板」遭檢舉。(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海巡署偵防分署偵防查緝隊陳姓代理隊長,疑為省時省錢,竟叫尤姓偵查員,利用開公務車出差時,替他到淡水營區載運「非公務用的木板」到僅有2.2公里距離的住處,全案遭檢舉曝光,海巡署查證屬實後,火速函送地檢署偵辦。士林地檢署偵結,予以2人緩起訴處分,條件也曝光。

緩起訴指出,51歲陳男從2023年1月16日至同年4月30日代理隊長,且明知「海巡署外勤單位車輛管派」規定,竟於去年3月13日上午,得知50歲尤姓偵查員要開公務車出差,叫尤途中前往位在淡水區第二二岸巡大隊營區,替他載運非公務用的木板到其淡水住家。

正義同事疑看不下去,同年3月20日向上檢舉陳、尤公器私用行為,偵防分署經查證屬實,同年5月1日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偵查時,2人坦承不諱,檢方根據查緝隊派車單、工作日誌、車輛每日派遣記錄表等,認2人犯行屬實,但審酌2人無前科、因一時失慮觸法,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此次司法偵查過程應有所警惕,予以2人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條件需到指定機關提供各50、45小時義務勞務。

對此,海巡署強調秉持「勿枉勿縱」及「決不護短」之原則全力配合調查,並加強法紀教育,避免類案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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