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女友的黃金飾品變賣 。(圖/翻攝自微博)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戀愛花費問題困擾不少情侶,而大陸一名男子竟靠偷女友的黃金、香奈兒包包等高價物品變現,以維持兩人的開銷,被捕後說「怕她嫌我窮看不上我」,最終被判刑2年,引發網路熱議。
據《澎湃新聞》報導,邵姓女子5月的一天晚上,因母親需要用項鍊,她在家翻箱倒櫃尋找自己的2條黃金項鍊,卻怎麼也找不到,而同時不見的還有幾個黃金耳墜、鑽戒和名牌包。
邵女懷疑家中進過小偷,但家裡並沒有窗、門被撬的痕跡,她想了想只有于姓男友有自己家的鑰匙,而打電話給對方時,男友卻拒不承認,還告訴她「先不要聲張」。隨後,于男稱自己要「回老家」,坐火車離開了上海。
邵女懷疑是男友偷了自己東西,於是去派出所報警,此時于男的電話已經無法打通。直到半個多月後,民警發現于男再次出現在上海,於是將其傳喚至派出所,他這才交代了盜竊女友物品的事實。
于男說,「我工作賺的錢支付不了戀愛花銷,怕她嫌我窮看不上我,就偷點東西賣了維持開銷。」
▲被偷的黃金飾品 。(圖/翻攝自微博)
據于男說法,他和邵小姐確立戀愛關係有一年左右,從2023年3月份開始,就陸續悄悄偷走女友的黃金項鍊、黃金掛墜、鑽戒和香奈兒包包等物品,並先後通過黃金回收店鋪、愛回收店、奢侈品回收等方式出售給他人變現。
當民警詢問為啥要偷女朋友的東西時,于男回答「別人的我也不敢偷」。至案發,他盜賣女友物品共獲取贓款3.6萬多元(人民幣,下同,約新台幣15萬元),賣來的錢款用于兩人的日常花銷,以及給女友購買手機及平板電腦等物品。
當地檢察官介紹,雖然于男偷拿女友財物變現後所得錢款,均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銷,但錢款的如何使用僅是對盜竊所得財物的一種處分行為,並不影響認定于男實施了盜竊行為。
審理本案後,上海虹口區檢察院認為,于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經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于男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萬元,同時追繳贓物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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