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引渡回台後解送至台中地檢署,檢方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裁定無羈押必要,但限制出境出海8月。(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詐欺集團成員劉姓男子2016年間在西班牙境內設置多處機房,對大陸地區民眾進行詐騙,經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劉男2017年入境波蘭時遭到逮捕,當地法官依加重詐欺罪嫌將他羈押5年6月;經外交部與波蘭政府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今年元月初終將劉男引渡回國受審,此案為我國首件請求司法引渡成功案例。
台中地檢署指出,檢察官主任陳信郎,指揮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電信警察大隊二隊,偵辦劉男跨境詐欺案,經查,劉男所屬的詐欺集團於2016年間,在西班牙境內馬德里、巴塞隆納、阿里肯特等處設立詐騙電信機房,對大陸地區民眾進行詐騙。
得知遭檢警追緝,劉男潛逃國外,國際刑警組織也對他發出紅色通報;2017年8月6日,劉入境波蘭遭到逮捕後,因涉嫌加重詐欺罪,遭羈押5年6月。
2019年6月17日,我國與波蘭政府簽署《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雙方可透過正式之司法互助引渡人犯,經台中地檢署函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先向波蘭提出司法引渡請求,積極聯繫辦理相關引渡事宜,2023年11月間,終獲波蘭法院裁定同意引渡批准劉男回台受審。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外交部及駐波蘭代表處、台灣高檢署、刑事警察局與台中地檢署共組跨部會工作小組,在今年1月12日,由刑事警察局國際科派員搭機前往波蘭華沙,辦理人犯移交; 同年月15日清晨5時18分,順利將劉男引渡回台,在桃園機場航廈登機口完成逮捕程序後,將劉解送至台中地檢署。
經檢方訊問,認劉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嫌重大,加上是被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且有多次出入境紀錄,仍有逃亡之虞,並有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反覆實施詐欺行為之虞,有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訊問後,認劉雖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裁定劉限制住居於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經檢方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仍裁定駁回。檢方為防止劉逃亡,隨即諭知對劉施以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設備。
台中地檢署表示,檢察官本於公益代表人角色,對跨境案件均全力偵辦,並致力透過國際合作,有效追溯查緝詐騙集團上下各階層成員,本署檢察官就本案仍會持續尋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相關機制,追查相關證據及被害人之受騙財損資料,澈底瓦解詐騙犯罪,維護社會安定與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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