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假出勤,桃園勞動局「工資給付權益」報您知。(圖/擷取自勞動局臉書)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7日表示,今(113)年2/9(農曆除夕)、2/10-2/12(初一至初三)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該些假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舉例而言:113年春節連假出勤,如事業單位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出勤各日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2/8及2/10):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二、國定假日(2/9、2/12-2/14):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三、例假(2/11):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局呼籲,為因應春節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欲調整成7天春節連假,可依「8週彈性工時」規定,如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113年2月17日的休息日與2月8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另2月10日(大年初一)與2月11日(大年初二)適逢原本之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
有關113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為免觸法受罰,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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