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許姓男子去年5月間撿到1條香菸,雖然他聲稱曾在原地等待失主大約1個小時,後來體力不支,決定隔天再送交警局;但檢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一查,發現他在原地停留大約3個小時,還把東西從紙袋取出再放進隨身包包,不像是在等待失主。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審理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許男罰金1000元,得易服勞役。
▲許男把撿到的香菸帶回家,反而害自己吃上官司。(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許男2023年5月21日凌晨1時許準備搭乘客運返家,在上車處撿到1條香菸,卻沒有立即交給警方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因而挨告。
許男辯稱,當時自己趕著要搭凌晨4時許的巴士回家,撿到香菸的時候,曾在原地等待大約1個小時,但直到巴士來了,都沒有見到失主,加上體力不支,這才決定先回家,隔天再把東西送交警局,結果不小心忘記了,並非故意侵占遺失物。
然而,檢警調閱事發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許男撿到香煙之後,將東西從紙袋內取出,再放進自己的隨身包包,接著便持續站在充電區使用手機,直到當日凌晨4時許才離開,他既然可以在充電區站立長達3個小時,怎麼會沒有力氣將撿到的東西送交給附近的警局。
檢方接著指出,如果許男當時是在原地等待失主,又何必把東西從紙袋中拿出,再放進自己的包包裡,因此認定他的說詞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並依法將他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撿到他人財物本應送交警局,許男卻貪圖一己之私利,起意侵占,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的觀念,考量到他終能坦承犯行,也與失主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最終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1000元,得易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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