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連長溜出去到小吃店跟「媽祖巨神像」等地,最後在馬港天后宮廁所被抓到,圖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圖/翻攝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網站)
記者劉人豪/馬祖報導
在馬祖防衛指揮部步兵營戰鬥支援連擔任副連長的顏姓男子,在擔任連上留守主官的時候,沒有請假就擅自外出,晚上離開營區前往小吃店,以及在媽祖宗教園區的「媽祖巨神像」等地,最後跑去馬港天后宮,在廁所內時,被連上的士官督導長發現,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依長官擅離部屬罪,判處顏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
判決書指出,顏姓男子於馬祖防衛指揮部步兵營戰鬥支援連擔任副連長(已於2023年4月1日退伍),駐地位在連江縣南竿鄉。顏男2023年2月13日擔任連上留守主官,明知應在部隊駐地內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未經請假核准不得擅自離開駐地外出,竟於同日17時30分許,未經請假核准,即騎乘機車從營區大門離開駐地,前往營外小吃店、連江縣南竿鄉馬祖村媽祖巨神像等處,同日21時50分許,在連江縣南竿鄉馬祖村馬港天后宮廁所內,經同連士官督導長發現,經憲兵指揮部馬祖憲兵隊報告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顏男為職業軍人,且為該營區內當日留守主官,對於留守主官所應負職責,知之甚詳,竟於排定之留守值班時間,未依規定完成正式請假程序或找人代理,亦無正當理由,即擅離部屬及勤務所在地,並在外逗留長達約4個小時之久,放任本應負責勤務於無人可處理之境地,顯見顏男忽視法紀,有虧職守。
法院審酌,顏男因一時衝動、短於思慮而觸犯刑章,且已於2023年4月1日退伍,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念及當日幸未遇其他突發狀況,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依長官擅離部屬罪,判處顏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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