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小青(化名)去年4月間搭乘捷運時,竟趁著乘客A走出車廂的空檔,朝對方背後吐口水。雖然小青事後辯稱是因為自己喝酒忍不住想吐,並非故意的,但未獲得士林地院法官採信,日前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小青否認朝A男吐口水。(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青與A男並不相識,2023年4月23日凌晨0時許看見A男正要下車,因故不滿,竟朝對方的背後吐口水,導致衣服髒汙。但小青辯稱,當時自己並沒有要下車,是看到大家都下車了,實在忍不住,因為有喝酒,看到前面沒人就吐了,不是故意的。
而A男接受警詢時證稱,不知道小青為何要朝他吐口水,搭乘過程中,小青曾有2次踢到他的腳,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衝突。
士林地院法官檢視車廂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紀錄,發現小青確實是在A男起身下車時,也跟著要下車,接著臉朝對方背後吐口水,兩人隨即發生爭執;況且,如果是因為醉酒忍不住嘔吐,一般人為了避免嘔吐物噴濺到他人,都會低頭掩住口鼻,而不是緊貼他人、朝他人背後吐。
法官接著表示,從上述證據看來,小青確實曾向A男吐口水,導致A男感到羞辱、難堪,可見小青的情緒情緒控管能力與法治觀念尚有不足,考量到A男不願意和解,最終依公然侮辱罪判處小青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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