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男為求職「消除配偶欄」 丟了工作還遭判囚1年2月

2024年02月11日 00:05

▲ 結婚,婚禮。(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李姓男子為求職順利,竟將戶籍謄本上配偶欄妻子名字、記事欄位隱匿消除。(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李姓男子為了求職,得知要應徵的公司,傾向聘用未婚單身員工,竟異想天開將戶籍謄本配偶欄妻子的名字、記事欄位隱匿消除,再影印紙本提供予新公司,作為新進人員到職資料,事後該公司發現真相後直接告發地檢署。士林地院審結,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昔日大陸有人為求職場順利,會隱藏已婚狀況,出現「隱婚族」,但在台灣若是為了隱瞞婚姻狀況,擅自修改戶政事戶所發出的公文,是會有刑事責任的。

判決指出,2019年甫新婚的李男知悉某公司招募到大陸地區鄭州經理職務,傾向聘用未婚單身員工,他決定在應徵前,先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後,將配偶欄妻子名字、記事欄位「尚省略記事2筆」註記隱匿消除,再影印紙本,交付給該公司作為新進人員到職需備資料。

事後該公司知道他已婚事實,決定向地檢署告發李男涉嫌造假戶籍謄本。李男矢口否認犯行稱,認為他隱匿婚姻狀況是《憲法》保障的權益,更卸責說是戶籍謄本是公司變造的。

法院經查發現,李男應徵工作時提供的身分證配偶欄為空白,履歷資料卡婚別欄也未勾選「已婚」、「未婚」或「離婚」,是保持空白,且在緊急聯絡人欄位填寫卻是妻子本名,關係則填寫「好友」。

合議庭審酌李男為求得順利任職該公司,變造戶籍謄本影印,損害公司管理聘任員工資料及戶政事務所管理戶籍正確性,所為實不足取,依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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