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醫官想提早退伍,需賠償1479萬1456元。(圖為最高行政法院。/資料照)
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一名國防醫學院公費少校軍醫官,原應自2012年到2026年現役14年才能退伍,不過他2020年就申請提前退伍,依規定須賠償國防部軍醫局1479萬1456元,他認為不合理只願賠195萬1998元提告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申請提前退伍所應賠償之範圍及倍數已有明訂,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少校軍醫官2005年8月29日入伍,2012年7月1日任官,原應服現役14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26年7月1日止,但該少校2020年8月4日提出退伍申請,人評會認為軍醫官所附志願退伍申請書與部頒規定格式不符,且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軍醫官不同意簽立「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因其他事故停役或志願退伍償還賠償金額切結書」,因此不受理退伍申請,但軍醫官不服,於是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軍醫官指出,公費醫師要求服役6年、賠償4倍否則予以扣照;而他現在服役年限超過公費醫師所要求的6年年限,且賠償金額高達1479萬1456元不合理,請求依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合計總金額之2倍金額計算,再依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195萬1998元。
法院認為,軍醫官應服現役月數195個月,未服滿月數與應服現役月數比為92/195,依此計算應賠償1479萬1456元(計算式:3135萬1455元×92/195=1479萬1456元),賠償數額之計算,均與服役條例及退賠辦法之規定,並無不合。
另外在招生簡章已載明服役年限, 凡「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自得合理預期將依國防部訂定相關辦法賠償後,始得退伍,並無侵害申請人的財產權及職業選擇自由。
法官舉例,衛福部公費醫師畢業後若未履行服務義務者,除醫師證書由衛福部保管,還要賠償其在學期間所受領公費總金額之4倍罰款。軍醫官科在缺乏此扣照機制下,退賠辦法因此提高違約賠償倍數,就確保國家整體戰力之維護及部隊組織之穩定性而論,確屬有效之方法,目的應屬正當。
法院認為,申請提前退伍所應賠償之範圍及倍數,為退賠辦法第3條第1項所明訂,軍醫官是否願意負擔賠償金額而選擇提前退伍,乃個人生涯規劃之選擇,並無逼迫軍醫官接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軍醫官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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