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小師霸凌學生!聯合家長逼他轉學 遭解聘還嗆:何錯之有?

▲▼女孩,女童,性侵,霸凌,性騷,虐待,虐童,性暴力。(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高雄一名國小老師霸凌班上學生,遭校方解聘且2年內不得聘認為教師。(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佩蓁/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國小老師A因霸凌一名班上女學生小安(化名),校方接獲受害學生家長陳情後,指控該師聯合其他家長聯署要求小安轉學,造成孩子身心嚴重受創,經因應小組調查後,認定A師行為構成霸凌,教評會決議解聘且2年內不得聘任為教師,但A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A師主張均無可採,駁回A師之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校方2021年10月18日接獲小安家長陳情後,隨即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發現A師規定小安借用她母親放在老師處的備用文具,需要寫借據,並由其他同學簽名作證,且當小安犯錯時,要寫下自白書或陳述書,並由A師張貼在無小安媽參與的家長群組,A師字裡行間透露小安「患有精神疾病」、「難以教化」,試圖將小安與母親塑造成問題學生及惡霸家長。

而整起事件的導火線,是A師在家長群組中稱「護理師告知小安有頭蝨」,要同學不要接近他,但學校調查後發現,校護B、C 3次檢查皆未發現小安有頭蝨,但A師並未對家長說明,讓不知情的家長認為小安衛生習慣差,導致她遭同學排擠、霸凌,小安母親得知後向學校投訴,A師竟聯合其他家長連署要小安轉學,造成小安身心巨大痛苦,精神受創。

校方於2022年1月11日決議霸凌事件成立,並於19日經教評會審議,決議解聘A師,且2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請高雄市教育局核准,但A師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又提起行政訴訟。

▲教室,讀書,上學,課業,學生。(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A師聯合其他家長聯署要求受害學生轉學,被法院認證構成霸凌行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A師辯稱,因為小安媽不相信他有拿備用文具給小孩使用,因此才要小安寫下證明,並由其他學生簽名佐證,並非霸凌;至於自白書一事,A師辯稱,因小安時常打人、罵髒話、偷竊等霸凌行為,使其他學生心生畏懼,但小安母親卻認為是老師誣衊,因此他才要求小安與目擊學生寫自白書或陳述書佐證;頭蝨一事則是小安自己說的,並且提出小安的自白書作證。

A師更指控,因小安拿酒精噴同學眼睛蓄意傷人,其他家長才想召開全班會議請她轉學,他經家長要求,上傳小安霸凌行為紀錄,是為了讓校方及家長正視小安霸凌行為,自認「合情合法,何錯之有?」請求法官撤銷校方及教育局原處分及其訴願決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A師讓9、10歲的孩子書寫自白書,並要她在旁寫下認罪的字樣及簽名,此舉明顯是利用教師權力對孩子貼標籤,針對性過於強烈,導致小安遭同儕歧視,不僅構成關係霸凌,同時也構成言語霸凌。至於A師指控小安拿酒精傷人行為,經因應小組調查,認為霸凌不成立。

法官勘驗家長群組對話紀錄,A師遭小安家長投訴後,在群組寫道,「自己小孩沒教好,事實都擺在眼前,還有臉投訴老師,笑死人」、「兇她,她就叫她媽媽來學校告我」、「所以要靠家長連署」、「寫:本人是○年○班學生家長姓名、請A生轉學,其他的我來寫」、「寫:孩子回來說,小安上課中拿酒精噴同學的臉和眼睛,我很怕自己的孩子不知何時會成為下一個被害者」、「寫完後,麻煩拍照傳給我」,認定A師行為實屬聯合其班級同學及家長霸凌、排擠小安。

因此法官認為A師主張均無可採,且校方及教育局解聘程序均無違誤,因此駁回A師之訴,維持原解聘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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