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閃小貨車跌落水溝亡。(圖/翻攝自Google Map.)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和美鎮溫姓車主將小貨車停在渭南路125巷轉彎處,一名洪姓男子中午騎機車行經該處時,跌落水溝送醫不治,被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經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路寬尚有380公分、停車處未擋到機車動線、也未因遽然變換行向而猛然摔落,因此將溫男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被告温姓車主2022年5月20日14時50分許,將自用小貨車停到和美鎮渭南路125巷燈桿0301476號前,洪男於5月22日12時31分許,騎機車行駛至該處彎道,失控左偏跌落路旁水溝,頸椎骨折、肺挫傷、溺水導致創傷性休克併呼吸衰竭,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定被告自用小貨車不當於彎道附近佔用車道停車,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次因,經法院調查,該案肇事路段,非屬設有彎道路,因此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處,難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2款所定「在設有彎道標誌地段不得停車」注意義務。
雖然檢察官主張,被告停放自用小貨車、佔用車道範圍、超過道路邊線停車方式,本會影響該道路之既有使用狀況,後方車輛見到此情,勢必無法沿原道路既定範圍通行,而必須繞過被告自用小貨車通行。但法官依據監視器及照片發現,當時洪男行經該路段,並無人車往來通行,從開始向左偏行,直到摔進水溝的位置,均是在被告自用小貨車左後車尾附近,轉過彎後才摔進水溝。
法官審酌,即便自用小貨車停放佔用部分車道,但該路段剩餘路寬尚有380公分,剩餘車道寬應仍足以使行經該路段之人、車正常通行,尚無法認定被告有疏未注意「在設有彎道標誌地段,或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情形,並認為舉證不足,判處無罪,家屬提出的民事求償聲請,也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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