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首宗!夫妻涉「抖音幣」洗錢逾1.7億 判決公布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袁姓男子與妻子從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透過網拍平台刊登微信、支付寶、抖音等代儲廣告,從事非法匯兌業務,訂單總金額高達新台幣1億7003萬餘元。雖然夫妻倆皆否認犯行,但日前還是被新北地院法官依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4年,這也是我國首宗利用抖音幣洗錢的判決。

▲抖音。(圖/CFP)

▲袁男在網拍平台刊登代購、代儲值等廣告。圖為抖音。(示意圖/CFP)

判決書中記載,袁男與妻子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3月21日止,在家中登入網拍平台,以不知情人頭名義申請帳號並綁定實體銀行帳戶,接著刊登包含微信支付寶儲值代付、淘寶代購、儲值相關教學諮詢、客訂下單等廣告,從事代為轉帳、支付、儲值包括中國的銀行、微信、支付寶、抖音、手機門號、淘寶代購等匯兌業務,總訂單金額高達1億7003萬115元。

接著,夫妻倆從實體銀行帳戶將網拍平台實際撥付的款項共1億6580萬8265元,透過直接領出或轉帳至其他帳戶再領出等方式,轉取2%手續費共331萬6165元,其餘款項則經由真實姓名不詳的網友A指定,交給特定人士收受。

袁男被逮之後矢口否認犯行並辯稱,他只是幫客戶做抖音或是一些中國遊戲點數儲值,客戶支付新台幣,他會請配合的中國廠商協助儲值,自己再將新台幣付給廠商。袁妻則表示,只知道丈夫在做網拍,詳情沒有過問,去領錢都是丈夫要求的,但她不記得到底領了多少次或是多少錢。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支付寶、微信電子錢包點數或計算單位雖然不是貨幣本身,但都可以在一定程序下以人民幣換購或以人民幣提領,抖音幣則可作為觀看影片或送給直播主的對價,同樣可以換取人民幣;袁男將買家支付的新台幣,換算為相當人民幣價值的數位單元,進而完成台灣地區民眾財產之異地移轉。

法官接著提到,人民幣雖非我國法定貨幣,卻是中國所定的流通貨幣,也就是說,人民幣確實屬於資金、款項的一種,袁男、袁妻、網友A都不是銀行或經主管機關特許的業者,卻從事新台幣匯兌人民幣等行為,顯然已符合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的構成要件,且犯罪規模達1億元以上,最終依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處袁男7年6個月、袁妻4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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