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稅務局提醒,逾期繳納娛樂稅稅款不僅無法享有獎勵金,尚需加徵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移送強制執行。(圖/花蓮稅務局提供)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代徵稅額給予1%獎勵金,且該筆獎勵金在代徵人繳納稅款時,自動於繳款金額中扣除。
稅務局說明,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的稅款,無論是次月10日前自動申報繳納娛樂稅款,或由該局填發繳款書的查定課徵或有價娛樂活動者,只要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均可享有1%獎勵金。
稅務局特別提醒,逾期繳納娛樂稅稅款不僅無法享有扣領1%獎勵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4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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