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遭到紀姓男友人性侵,對方還辯稱是合意性交。(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女子小花(化名)先前與紀姓男友人相約看電影,沒想到回家後竟遭紀男性侵,事後驗傷還沒有撕裂傷,氣得她大罵「對方比較小,我沒有撕裂傷,我怎麼辦呢」。案件幾經上訴,最高法院予以駁回,紀男被判3年10月確定。
根據判決書內容,小花與紀男原先是朋友,2人相約到某百貨公司看午夜場電影,等到結束時已是隔天凌晨1點多。由於小花的租屋處離得近,打算步行回家,紀男則是藉口陪同,跟著一起走了過去。
到了家門口,紀男沒有打算離開,小花於是告知,已經打算休息,奈何對方執意要上樓「坐一坐、上個廁所」,實在沒辦法之下,小花才同意對方上樓。
小花打開房門以後,紀男順勢進入,賴在床上不走,讓她感到十分尷尬,於是打算走出房間、到廚房煮麵,豈料卻遭到紀男從背後拉住,一把被扯到床上去,讓她十分驚恐,開始不斷反抗。不過,紀男持續利用身體壓制,再透過言語上的威脅,加上當時家中沒有其他室友,小花最後仍遭到逞慾。
▲小花遭到性侵以後,私處無撕裂傷,不過有驗出紀男的DNA。(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事後小花到醫院驗傷,私密處並無撕裂傷,但深處有驗出紀男的DNA。紀男也用這點辯駁,還指稱小花身材高大,根本不可能壓制,雙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後來因為小花認為他還有跟別人約會,基於報復心態才提告性侵。
對此,小花則氣憤直言,「我只能說,有時候對方比較小,我沒有撕裂傷,我怎麼辦呢,裡面就是有驗到他的DNA,難道是我自己弄的嗎?」
小花指出,在受到侵犯的當下就已表達強烈的報警念頭,但反抗的過程中撞到頭,身體相當不舒服,所以沒有立刻報警,加上紀男的話語間避重就輕,才沒錄到什麼關鍵性的證據。
台中地院法官勘驗證據後發現,小花的錄音證據當中,有錄到紀男犯案後的道歉,且在小花報警提告以後,紀男還打電話乞求原諒,因此不採信紀男的說法,依照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10月有期徒刑。
紀男對於判決感到不服,持續提出上訴,被二審法官駁回以後,又上訴到最高法院。不過,最高法院審理後,仍舊駁回紀男的請求,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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