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女晨跑「衣衫凌亂」被棄屍樹叢。(圖/翻攝自微博)
記者鄭思楠/綜合報導
湖北省竹山縣一21歲朱姓女孩2021年11月1日上山晨跑,留給爸爸最後一句「今天跑得有點累,能不能來接我一下」,之後失聯5天,最後遺體衣衫凌亂、身上有傷痕,被發現在草叢之中。警方最後逮捕41歲張姓男子,事發2年多後,2月19日,張男確認被執行死刑。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2021年11月1日湖北十堰竹山縣一朱姓女孩到家附近的一處公園晨練,隨後失聯。當地公安機關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全方位查找。消息發布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11月5日凌晨,朱女的遺體在南門山樹叢中被發現。11月8日,警方抓獲了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張男,是竹山縣本地人。
據媒體報導,朱女此前與母親一起在深圳打工,事發前不久才回到竹山縣,正在積極準備入職考試。朱女的父親表示,朱女事發當天6時起床跑步,然後到竹山縣南山公園爬山。他當天上班前7時41分還能聯繫到女兒,得知女兒仍在公園爬山,兩人聊了2分多鐘,之後8點20分再次聯繫女兒已是關機狀態。家屬隨後向警方報案。
從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死刑覆核書中瞭解到,張男在1998年12月16日因犯搶劫罪、強姦罪、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減刑於2016年3月8日刑滿釋放。
最高法覆核認定,2021年11月1日7時許,張男攜帶事先購買的尖刀來到湖北省竹山縣某公園欲行搶劫。張男沿步道登山時見到被害人朱女(女,歿年21歲)獨自爬山,便尾隨至公園山頂平台處,趁朱女坐在石凳上戴耳機聽歌之時,劫取蘋果手機一部。
死刑覆核書顯示,張男持刀挾持朱女到平台下灌木叢中,因朱女反抗並呼救,張男為滅口持刀朝朱女連續捅刺,致朱女死亡。張男逃離現場後,將劫得的手機變賣。次日16時許,張男返回現場,實施了侮辱屍體的行為,並將遺留在現場的尖刀等物裝進塑膠袋,下山丟棄於河道內。
法院認為,張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為滅口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侮辱被害人屍體,其行為還構成侮辱屍體罪,應依法並罰。張男搶劫殺人,致一人死亡,又侮辱屍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
最高法裁定,核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刑終226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張男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侮辱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的刑事裁定。
2024年2月19日,女孩朱女的家屬證實,張男已被執行死刑,這在一定程度上是種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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