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公廁上演四腳獸!20萬誘少女1天3次一毛未給 噁男下場曝

▲桃園市林姓男子2018年中秋節連假到女友住家拜訪,見女友13歲女兒獨自看電視時起淫念,對少女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花蓮男子20萬誘少女發生性行為,遭法院判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人豪/花蓮報導

花蓮一名男子搭訕未滿16歲的少女,以5000元約開房間,還稱當他女朋友的話就一個月給6萬元,隨後雙方喝酒聊天,男子發現少女酒醉後,佯稱發生性行為就給她20萬,隨後在公廁內上演四腳獸連3發,少女母親得知後提告,花蓮地方法院判男子有期徒刑6月,賠償45萬。

判決書指出,男子於2022年7月22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超商內結識未滿16歲的少女之後,以5000元「開房間」、當女朋友一個月給6萬元等引誘少女。同日下午2時許,男子與少女搭乘計程車前往七星潭聊天,少女因不勝酒力在公廁內嘔吐,男子陪同少女前往廁所後,表示要給20萬元,2人即在廁所內發生3次性行為,但男子並未給少女任何金錢,少女母親得知後提告並求償60萬元。

法院認為,男子未能克制己身性慾,以金錢利誘少女發生性行為,男子迄未與少女及其母親和解,且少女案發後罹患創傷後壓力疾患,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處有期徒刑6月。

民事部分,法院認為男子侵害少女身體、貞操權,綜合考量雙方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侵害程度,及對少女母親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判決男子應給付少女35萬,少女母親10萬,共45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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