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市「奪命光頭」劉俊龍去年1月在東區毒駕肇逃,造成2死1傷慘劇,全案去年9月初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將劉依危險駕駛致死罪判處12年有期徒刑,死者家屬判處無期徒刑的希望落空,檢方跟劉俊龍均提起上訴,全案今日台中高分院宣判,駁回劉俊龍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全案還可上訴。
回顧本案,擁有多次酒駕與毒品前科的劉俊龍,去年1月14日晚間在家中吸食毒品,隔不到24小時開車外出,行經東區東光園路與振興路口時,十度闖紅燈、五度逆向行駛後,撞上連姓姊妹與75歲葉男騎乘的2輛機車,其中葉男以及連姓妹妹最後都傷重不治,劉俊龍藏匿友人家中後被捕。
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去年9月8日,依毒駕致死10年、肇逃累犯3年,合併判處劉俊龍應執行12年徒刑,檢方與劉俊龍均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男劉俊龍去年毒駕造成2死1傷重大車禍,被國民法官判處12年,今上訴台中高分院被駁回。(圖/ETtoday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今日二審判決出爐,認定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妥適,駁回其上訴,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台中高分院指出,劉俊龍肇逃,又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且其構成累犯,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累犯加重其刑。兼衡劉俊龍犯罪後坦承犯行,考量被害人、家屬感受,原審量刑已具體審酌刑法各量刑因子。
高分院表示,本案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案件,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是經國民法官、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並非單純由職業法官評決。所量處之刑度,亦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之不當,本院自應予以尊重,檢方與劉俊龍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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