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已婚書記官3年偷拍21女!收藏199張彩照...一審判決出爐

▲▼ 林顥倫。(圖/記者黃宥寧攝)

▲士林地檢署前林姓書記官因尋求私慾在工作場域內、外竊錄女子私密畫面。(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前林姓書記官因尋求私慾,於工作場域內、外以手機等工具竊錄女同事私密畫面、截圖列印199張作為珍藏,全案經婦幼組主任檢察官陳貞卉縝密調查,發現有21名被害人,偷拍犯行共82次,認林惡行重大,同時考量受害人不願和解,依法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士林地院今(21日)宣判,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8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林男2013年調任士檢,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間,以自行購買的小型攝錄影機、手機等工具,竊錄21名被害人非公開活動以及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及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非法蒐集他人臉部、身體特徵等個人資料,更將影像儲存在自己硬碟、隨身碟、記憶卡等儲存裝置內,並截圖彩色列印紙本共199張收藏。

去年3月初,有名同仁發現林男「鞋子怪怪的」,聊天時有意無意貼近,因此決定向上檢舉,檢方立即分案並由婦幼組陳貞卉主任檢察官發動緊急搜索,並於3月16日、3月25日,到林男北市住家及交通工具搜索,扣得相關證據。

經2個多月調查,認林身為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為滿足一己私慾,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錄影等方式侵入21名被害人私密領域,漠視他人隱私;且偷拍對象不限身份,時間,且利用眾多被害人對他信任,在完全無防備心情況下被竊錄最私密的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甚有在同一個時間、地點,用2個以上攝影鏡頭攝錄同一被害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情形,手段惡劣。

案發後被害人心理上受到極大驚嚇、打擊,對周遭環境感到猜疑、不安全感等感受難以抹滅,陳述被害經過時難掩哭 泣、驚恐、難堪、焦慮,對被害人造成莫大心理創傷及危害,而林男任職書記官已有10餘年,智識水準非低,工作穩 定,家庭健全,僅因尋求私慾,侵害他人性隱私,其行為無異剝奪女性被害人確保性隱私權利,所生危害甚鉅。

然而,從扣得檔案內,有更多是林男在上班時間、地檢署以外的其他無法辨識地點,竊錄其他身分無法特定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其惡性重大,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無故攝錄性影像、不當蒐集他人個人資料等罪嫌提起公訴,同時斟酌21名被害人拒絕和解,均盼透過刑事訴訟查明被告惡行,讓被告繩之以法,故建請法院審酌被害人意見,予以從重量刑,以資警懲,並還所有被害人公道。

案件起訴後,士檢為保護被害人情緒、身份,法院開庭審理時,均由承辦主任檢察官陳貞卉親自蒞庭。全案從起訴至審理共287天,合議庭考量被害人拒絕和解、2名被害人撤告,今(21日)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4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另8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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