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賣淫集團安排15歲少女賣「初夜」 8萬元所得只給少女400元

▲香港賣淫集團仲介未成年少女宣判。(圖/香港01)

▲香港賣淫集團成員廖靜雯。(圖/香港01)

文/香港01

香港警方前年瓦解一個操控未成年少女的賣淫集團,其中,一名15歲少女被人以2萬元港元(約8萬元新台幣)出售其初夜,少女最終只獲100元港元(約400元新台幣)報酬;另一少女與她視為男友的男子多次性交後,被該「男友」遊說賣淫,並獲安排多次性交,終在警方「放蛇」下揭發。

▲香港賣淫集團仲介未成年少女宣判。(圖/香港01)

▲香港賣淫集團成員司徒詠祖。(圖/香港01)

涉案4名男女早前承認導致另一人賣淫、依賴他人賣淫為生和非法性交等17項控罪,案件昨(2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本案涉及集團式營運,安排接送少女的交通,又向她們提供金錢和冒牌手袋利誘,判嫖客監禁19個月,三名安排賣淫的男女則被判囚18至45個月。

3男1女被告依次為李家良(45歲,地產經紀)、鄭嘉華(31歲,助理工程督察)、司徒詠祖(21歲,地盤工人)和廖靜雯(女,33歲,鋼琴老師)。李為案中的嫖客,另三名被告則安排賣淫。

法官判刑時引述兩名事主(Y女和X女)創傷報告,指事件對她們影響很大,均有創傷後遺症症狀。另Y有抑鬱症,向心理學家表示「無嘢幫到我(沒什麼幫到我)」,X則感到自責內疚。

庭審過程中,辯方指兩名事主賣淫屬自願,法官則指她們案發時心智未成熟,其自願是未經心思熟慮的決定,並強調即使是未成年少女提出賣淫,作為成年人的被告應阻止,而非利用對方的無知令自己獲益。案中屬集團式營運,向事主提供金錢和手袋利誘。

法官續指,涉及3罪,案中是嫖客角色的首被告李家良,與事主X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措施,且未經對方同意拍下過程,但接納李沒有孌童癖。就事件影響李的家庭,法官指屬咎由自取,最終判囚19個月。

至於涉及14罪的次被告鄭嘉華,負責招攬賣淫女子,事主Y更曾視鄭為男友,令她更信服,法官判鄭監禁45個月;第三被告司徒詠祖聲稱非集團成員,他在案中把X的資料傳給鄭,但法官指沒有他的參與,計劃難成功,其角色亦重要,就他面對的1項導致另一人賣淫罪,判囚18個月。最後,法官指第四被告廖靜雯在案中積極參與,曾陪同Y到酒店房間,就她面對1項依賴他人賣淫為生罪,判囚21個月。

▲香港賣淫集團仲介未成年少女宣判。(圖/香港01)

▲香港賣淫集團仲介未成年少女宣判。(圖/香港01)

2022年3月,林和司徒向鄭嘉華提供X的資料和照片,指X為15歲處女。鄭經其他集團成員,把X的資料交給首被告李家良。李問可否與X在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 ,並同意支付2萬元(港元,下同)。在林遊說下,X答應賣淫,並可獲5至6千元。同年3月24日,X與李在鴨脷洲一單位性交,過程遭李安裝在床邊的攝錄機拍下,X事後只獲林支付100元。

4日後,警方接報上述酒店有人爭執,到場發現X及林。當時懷孕的林稱感不適獲送院,其後因「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女童賣淫」罪被捕。李和司徒亦先後被捕,李在警誡下承認犯案;司徒則稱,「我都係為咗賺錢先介紹條????妹同人進行性交易咋(我也是為了賺錢才從事色情仲介) ,我收咗千八蚊㗎咋(我才收八千塊而已)。」

針對Y的案情則指,她於2021年5月經應用程式Heymandi認識次被告鄭嘉華,並開始約會。Y視鄭為其男朋友,期間鄭曾送給Y一個冒牌Dior手袋 。自此,鄭與Y四度非法性交,期間拍下共15段影片、21張相片;Y另曾在鄭要求下拍攝及傳送自己的裸照予他。

至2022年初,Y在鄭遊說下同意賣淫,並在鄭、廖靜雯等人安排下四度與不同嫖客進行性交易,首兩次分別獲1000元、冒牌Prada手袋和Hermes頸鏈作報酬。

同年3月尾,警員喬裝為嫖客,透過Telegram一賣淫頻道「放蛇」。同日,鄭帶Y到約定的酒店房間,警員以Y不合標準為由拒絕性服務。鄭在離開酒店時被捕,警誡下稱只是受他人指示行事,並收取1000元報酬。

【本文獲《香港01》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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