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前發言人徐千晴。(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新竹市府前發言人徐千晴,去年譏諷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服務處徵才廣告不揭露資訊「猶如詐騙集團」,鄭運鵬求償60萬元,並要求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但一審駁回。鄭運鵬上訴二審後,高院21日逆轉改判徐千晴須賠償15萬元。可上訴。對此,鄭運鵬今表示,新竹市政府的徐千晴小姐連基本查證都不做,當然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徐千晴去年在臉書發文聲稱:「反觀鄭委員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並張貼人力銀行網站查詢「立法委員鄭運鵬桃園服務中心」結果之頁面截圖。鄭運鵬否認當時有徵人需要,並認為徐女的言論侵害其名譽權,因此提出民事訴訟,求償60萬元,並要求在臉書粉專上以置頂貼文方式,連續刊登判決要旨1個月,且不得限制閱覽權限。
法院審理時,徐女拒絕賠償,主張自己乃是回應鄭運鵬先前在臉書上PO出的「民眾黨用基本工資招聘黨部秘書,驗證柯文哲主席說用香蕉只能請猴子的理論」,鄭運鵬當時還張貼民眾黨招聘秘書之人力銀行頁面截圖。徐女主張,這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合理評論,並無侵害名譽權之虞。一審法院採信,駁回鄭運鵬的請求,徐女免賠。
鄭運鵬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卻出現不同認定。高院改認定徐女的發言確實侵害鄭運鵬名譽,經過審酌後,改判決徐女須賠償15萬元。至於臉書刊登判決要旨一個月的部分,高院認為判決之後司法院網頁就會將判決書上網公開,沒必要特別在臉書上刊登,這部分並未判准。
對於判決,鄭運鵬表示,高院認為民眾黨、新竹市政府的徐千晴小姐連基本查證都不做,當然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而一審法官曾稱徐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還指願所有因他人言論所苦者「離苦得樂」,對此,鄭運鵬也反問,「換我請教一審法官: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在法律上做了什麼?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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