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噁書記官變態偷拍手法曝! 同事民眾都成影中人...法官罵惡劣

▲▼ 林顥倫。(圖/記者黃宥寧攝)

▲士林地檢署時任書記官林姓男子,以密錄器等手段偷拍21名女子私密畫面。(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前林姓書記官以微型密錄器夾背包、鞋頭等方式,偷拍同事更衣等,經同仁察覺有異,意外揭穿活潑同事竟是「窺淫狼」,檢方查出有21人受害,且犯案場域包含超市、餐廳多處。士院審理後,認不論是同事或不特定女子,都可能被偷拍,手法堪稱惡劣,今(21日)依妨害秘密等罪,處有期徒刑4年,另有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林男2013年調任士檢,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間,以微型攝影機、將密錄器鏡頭夾在腳指及拖鞋間、藏於手中或放置於隨身背包上攝錄,把手機、密錄器或微型攝影機固定在工作某處定點攝錄,除工作場域外,還包含百貨公司、超市、飲食店、餐廳,及特定私人住所,並將私密影像截圖彩色列印紙本共199張收藏。

檢方經2個多月調查,去年5月偵結,認林身為公務人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本應知法守法,卻為滿足一己私慾,使用手機、微型攝影機錄影等方式侵入21名被害人私密領域,漠視他人隱私;且偷拍對象不限身份,時間,利用眾多被害人對他信任,在完全無防備心情況下被竊錄最私密的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甚有在同一個時間、地點,用2個以上攝影鏡頭攝錄同一被害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情形,手段惡劣,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法院審理時,林男以多種手法偷拍,如將U7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鏡頭朝上、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再從A同事身後將鏡頭伸入其洋裝長裙下,偷拍內褲、大腿根部等身體隱私部位;或將密錄器藏放於手中,趁B同事伸長身體拿取櫃上物品之際,將鏡頭伸入其上衣下緣仰攝,偷拍錄得上衣內的腰部、內衣等隱私部位。

狡猾的他,對C同事佯稱有事詢問或買餐點,再將微型針孔Wi-Fi密錄器鏡頭朝上、放某處,待C女行走靠近,鏡頭由下往上,偷拍錄得其寬鬆短褲內大腿根部、臀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甚至連隨身背包也放上密錄器偷拍D同事。

已婚的林男偷拍地點也不只地檢署,甚至連住家浴室洗手台下方也放微型攝影機,藉此錄下親屬更換衣服、淋浴盥洗前後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畫面。

林男於開庭時坦承犯行,2名被害人撤告,19人不願和解,法官審酌林身為公務員且任職公務機關,應知法守法,卻僅為了追求自己私欲及性方面刺激,使用手機等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且部分犯行是假借辦理發文業務及贓物管理機會而犯,並藉此非法蒐集被害人等臉部、胸部、臀部、身體等個人資料及身體特徵,犯罪地點遍及公共場所,且其手法,導致不論是否為士檢員工或偶遇不特定人,均有可能在任何時、地遭到他以各種方式偷拍手法堪稱惡劣。

合議庭考量,林犯罪時間長達3年,受害人數多達19人,犯罪行為次數高達80次,告訴人身分除其同事外,尚有來士林地檢署辦理公務的一般民眾,甚至有與林有一定親屬關係或其他淵源者,林利用同事、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對其信任或到司法機關辦理公務之人民對於國家公務員信任犯案,不僅糟蹋告訴人對他信任感,並使等深受惶恐難安壓力及不時疑懼陰影,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等罪,應執行4年有期徒刑,另8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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