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A去年因誤信不實廣告,匯款500元至詐騙集團提供的帳戶,事後發覺上當,氣得報警並決定提告。而帳戶主人馬姓男子聲稱自己不知情,只是因為帳戶裡面有錢,就領出來花用,但他的說詞並未獲得台南地院法官採信,日前被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馬男明知帳戶內多出一筆不明匯款,還跑去ATM提領並花掉。(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非本案當事人。)
判決書中記載,A女去年2月間在瀏覽IG時誤信不實廣告,以為有居家賺錢的管道,於是透過LINE與「業者」聯絡,對方聲稱要先支付押金避免棄單,她便匯了500元至指定帳戶,後來發現遭到詐騙,隨即前往警局報案。
而帳戶主人馬男到案之後辯稱,自己確實在A女匯款隔天前往超商領錢,一共領了1萬3000元,但他不認識詐騙集團,也不知道被害人為什麼要匯款給他,只是「因為有錢就提領出來花用」,他的帳戶應該是被盜用了。
然而,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馬男自稱沒有將帳戶、金融卡交給他人使用,若此話屬實,詐騙集團又是如何取得他的帳戶資料,況且若是帳戶遭盜用,一般人發現帳戶內突然多出一筆錢,必然會感到困惑,接著報警或聯絡銀行處理,不可能明知錢不是自己的,還領出來花用殆盡。
法官表示,由此可見,馬男不僅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自己應當也是詐團成員之一,考量到他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但此案被害人僅損失500元,最終依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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