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2次以上吊銷駕照,重領駕照前需接受酒癮治療。(示意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為杜絕酒駕肇事,交通部修正「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酒駕累犯定義3次以上,將下修為2次以上,即可吊銷駕照,重考駕照須於前1年完成酒駕教育訓練才可報考,3月1日上路。
鑑於酒後駕車為社會各界痛惡行為,為杜絕酒駕違規發生,加上酒駕再犯為酒精成癮高風險族群,交通部公告修正「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希望有效防制酒後駕車行為,擴大應接受酒癮治療資格條件對象。
交通部修法規定,過往酒駕累犯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為酒駕3次以上者,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需接受酒癮評估治療之規定,3月1日起,累犯定義下修為酒駕2次以上者即須接受接受酒癮評估治療。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一年內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才可報考。
交通部修法也明定,酒駕防制教育訓練,除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外,也要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酒癮評估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
根據規定,未能配合醫囑於所定時間接受評估治療超過2個月,或者對醫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行為,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等,醫療機構得終止評估治療,並不發給完成證明書。
此外,汽車駕駛人接受酒癮評估治療費用,由汽車駕駛人負擔。接受酒駕防制教育訓練人員繳費後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因正當理由未逾全期受訓時數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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