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修法,未來軍人在懲戒期間將不計入役期計算,若不斷受罰,形同會有當不完的兵。(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22日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與《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草案。在《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部分,為使悔過懲罰能發揮嚇阻違紀行為之效果,於草案增訂「悔過執行期間不計入年資」,亦即若不斷犯過受罰,退伍日期就要延後,形同有當不完的兵。
《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悔過教育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悔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
另外,草案也規定,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核、管理人員之資格、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國防部表示,悔過懲罰旨在透過教育之方式,使違紀行為人改過向善,但現行規定悔過應於悔過室內實施,有違反憲法第八條限制人身自由的爭議外,單純拘禁手段亦難收感化違紀行為人之效果,而仍須配合其他多元教育手段。為此,草案增訂悔過執行期間不計入現役期間及軍人退伍、公務人員或勞工退休,或政務人員退職等年資。
所定不列計現役期間,除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等法定現役期間外,亦包括同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召在營期間等依法視為現役之期間。
受悔過懲罰人不予停役,因仍具現役軍人身分,其待遇、保險及撫卹等權益事項,不因執行悔過或不計入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而受影響。至悔過執行期間因不列計退伍(休、職)年資,受悔過懲罰之人亦無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繳付該期間退撫基金費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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