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未利益迴避惹議 加拿大、韓國國會設「專責調查組織」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受訪。(圖/記者李毓康攝)

▲綠營近日質疑傅崐萁若進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違反利益迴避疑慮。(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本周四將舉行8個常設委員會召委選舉,不過綠營近期質疑,曾涉及多件刑案的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進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捲入潛艦國造洩密案的國民黨立委馬文君進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恐違反利益迴避原則。立法院法制局2月曾發布國會改革報告,探討美國、加拿大、韓國國會對於利益迴避的規範,其中美國標準寬鬆,而加拿大、韓國均設立專責調查組織,可供我國國會借鑑。

立法院法制局自2月份開始,持續發布一系列「國會改革議題」報告,探討各國國會法制。

根據法制局在本月中旬發布的「國會改革議題——立法委員利益衝突與迴避相關立法例簡析」報告,內容指出,現行《立法委員行為法》已確立利益迴避原則,明定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就有利益迴避情事的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以
及立法委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利害關係人得向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舉發,紀律委員會亦得主動調查,若調查屬實者,得請其迴避。

不過,法制局指出,現行法制對於利益定義與關係人範圍的認定標準,有所不同,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的書面通知義務及罰則,《立法委員行為法》並未規範。因此,法制局探討美國、加拿大、韓國法制,提供立法者們參考。

美國:標準寬鬆 僅規範「議員直接的個人或金錢利益」

報告指出,美國的《美國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每位議員⋯⋯應就提出的每一議題進行表決,除非就該議題具有直接的個人或金錢利益」,意思是指,以有無涉及議員「直接的個人或金錢利益」作為利益迴避的區別標準,此外,《眾議院倫理規範手冊》規範,議員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乃其基本代表職責之一,依照議事先例,無人有權剝奪議員在眾議院的表決權,因此,對於特定事項是否該放棄投票的決定權在於議員,而非議長或委員會。

報告解釋,美國規定對於眾議員表決採取較寬鬆標準的理由至少有2點:首先,在代議制民主國家中,議員代表其選民,當議員迴避就某一特定事項表決時,則無他人可代替其表決,意味著該議員所代表的選民在此議題上沒有發言權;其次,議員們的立法考量會影響「廣泛的商業及經濟活動」,由於範圍廣泛,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必須考慮對其個人利益有一定影響的法案,要求立法者迴避對此類法案表決將導致大量的迴避。

不過,報告仍指出,當出現涉及其本人的問題時,議員應行迴避,此乃「亙古不變」的原則,雖然議員不應就其個人有直接利益的法案進行表決,但可對其身為某群體成員之一的法案進行投票,例如:議員對於涉及其持有股票銀行的立法進行表決、具退伍軍人身分的立法者對於涉及退伍軍人的立法進行表決、議員對於涉及其持有證券的立法進行表決等。此外,眾議院議事規則並未就議員應迴避而未迴避的行為定有相關處置措施。

加拿大:下議院設「利益衝突及倫理規範專員」 議員每年均須揭露私人利益資訊

報告說明,為防止私人利益與議員的公共職責發生衝突,2004年4月加拿大下議院通過《下議院議員利益衝突準則》,附錄於下議院《會議常規》中,成為永久性的成文行為規範。該法明定,議員不得參加與其私人利益有關議題的辯論及表決,此所稱「私人利益」,包括議員行為直接或間接促進某一特定人或自己的私人利益在內,但不包括「具普遍適用性」、「影響議員或其他人作為廣大群體成員之一」、「作為與議員行為有關的法律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及「國會法所定之議員薪酬或福利」。

報告指出,依據《加拿大國會法》規定,下議院設置「利益衝突及倫理規範專員」,其任務為履行下議院指定的職責及功能,以規範下議院議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也包括執行該準則所定事項在內,依該準則規定,議員於政府公告其當選之日起60日內及任期中每年度應向專員提交1份完整的聲明,揭露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私人利益資訊。

不僅如此,報告說明,下議院或委員會審議事項涉及議員的私人利益,如該議員出席審議,應在第一時間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揭露私人利益資訊,並立即以書面方式向下議院秘書揭露。如該議員日後才意識到其本應揭露的私人利益,則應立即揭露,由眾議院秘書記錄並發送給專員,併同該議員揭露資料存檔。

報告補充,議員如有合理理由認為另一議員未遵守本準則規定義務,得以書面申請專員對此進行調查。申請時應確切指明未遵守義務的行為,並附具合理理由。下議院亦可通過決議指示專員進行調查,以確認該議員是否遵守義務。調查結束後,專員應向議長提交報告,並可建議對該議員實施制裁或不予制裁,議長應在下次開會時向議會提交報告,並作後續處理。

韓國:設「倫理審查諮詢委員會」 未申請迴避可處紀律處分

報告表示,《韓國國會法》於2021年5月18日增訂「國會議員利益衝突之預防」規定,規範有關利益衝突報告及申請迴避等事項。明定議員於所屬委員會審查議案、審計或調查政務時,知悉其內容涉及議員或其家庭成員的直接利益或不利益,應自知悉之日起10日內將該事實向「倫理審查諮詢委員會」報告義務。

除此之外,報告說明,當議員於所屬委員會審查議案、審計或調查政務過程中,認有涉及前述利益衝突情事時,應當場向委員會主席申請迴避表決及發言的義務。關係議員提出前述利益衝突報告後,諮詢會將根據報告事實進行審查,如經審認關係議員於委員會的行為有利益衝突的風險,諮詢會應於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審查意見提交議長、關係議員及其所屬黨團代表。

報告指出,倘諮詢會發現有議員存在利益衝突之風險,但未自行申請迴避表決及發言,亦可向議長、關係議員及其所屬黨團代表提出意見。對於該違反利益衝突報告及申請迴避義務之議員,國會得經倫理特別委員會審查後,提請國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對其為紀律處分,以資懲戒。

綜上所述,法制局報告表示,議員及其家庭成員利益資訊的事前揭露,乃判斷其行使職權時是否涉及利益衝突的重要依據。復因議事動態變化快速,審查議案是否涉及利益衝突,當下僅有議員本人知悉,爰要求其應於第一時間自行向會議主席申請迴避;如係事後始發覺參與審查議案涉及利益衝突,加拿大及韓國的國會法均明定議員知悉後的申報義務,以供後續調查及檢討。

法制局報告補充,另關於專責調查組織方面,加拿大國會法於下議院置獨立行使職權的特任專員,韓國國會法則增設由外部委員組成的諮詢會,以維持調查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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