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阿強(化名)2021年12月某日趁著凌晨下班前,將女同事小花(化名)騙進廁所性侵,女方男友發現異狀提出質疑,他還反控是「姐姐在欺負我」。一審時許男獲判無罪,但高雄高分院二審逆轉,法官認為原判決不恰當,改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
▲阿強被控性侵女同事。(示意圖/CFP,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和小花是同事,2021年12月某日凌晨的時候,他與小花、小花的男友以及另一名友人聚在一起聊天,沒想到他竟起了色心,先自己進入廁所,再招手將小花騙進廁所內,性侵得逞。
小花的男友和友人當下發現異狀,立即跑到廁所外詢問、查看,小花才得以脫身;阿強面對質問,則反控是「姐姐在欺負我」。小花忍了一夜才說出遭到性侵的事情,並在另一名女同事的建議下前往醫院驗傷,接著對阿強提告。
一審時,法官認為事發廁所距離員工休息室不遠,小花卻沒有求救,甚至在阿強當眾反控「姐姐在欺負我」時,也沒有反駁,與常理不符,因此判阿強無罪。
不過,高雄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小花突然遭到熟人侵害,事發突然確實有可能不知道該如何反應,況且當時她與阿強處於密閉空間,隨時有可能受到不利對待,縱使男友等人就在附近,遠水也救不了近火。
法官接著表示,在類似事件中,有些受害者為了保護聲譽或親人之間的關係等因素,未大聲呼救或反抗,所在多有,因此不能要求受害者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能像處於安全環境的一般人,做出理性思考及正確判斷,也不能因此就認定小花事後的反應不符合常理。
法官指出,一審未詳細推求,便諭知阿強無罪,顯然不太恰當,考量到阿強為逞私慾,不尊重他人身體性自主權,導致小花身心受創,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未獲得小花原諒或賠償損害,難認有悔悟之意,二審經傳喚也沒有到庭陳述,最終改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3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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