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20年沒修法!行政院修《電子簽章法》 電子簽章等同實體簽章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台灣今年來積極運作數位轉型,《電子簽章法》超過20年沒有修法,行政院會29日通過修正草案,預料將成為立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此次修法包含六大方向,將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同時確認電子簽章法律效力;另外,修法後,能塑造更有利多元電子簽章發展的法制環境,並促進電子簽章國際對接,暢通國內外企業交流。

行政院長陳建仁說,為增進我國電子簽章普及運用,數位部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益,期盼透過本次修法,促進台灣在數位經濟、電子化政府、電子交易、數位金融及電子商務等領域更蓬勃發展,請數位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數位發展部表示,此次修法包含六大方向。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第三,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為相對人合理之方式,給予其反對之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第五,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第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數位部指出,現今國內資通訊及網路技術發達,國民生活與工作型態轉變,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不限於交易,且國內、外業者也陸續推出各種創新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本次修法將有助於社會大眾依應用需求,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增進電子簽章普及運用,讓電子簽章充分發揮提升效率、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優勢。

針對電子簽章是否有達到數位身分實名制的部分,數位部次長李懷仁說,這部分數位部處理的是技術面,當採用電子簽章的技術後,確實是可以驗證簽署人的身份。但跨境或是數位平台要不要採用?目前沒有法律強制要求這些行業一定要採用。

李懷仁解釋,這是採用相對人的概念,例如保險公司要採用電子保單,就要詢問投保人是否要採用電子保單、請你簽署,若投保人表示希望採用紙本,保險公司就必須尊重。反過來說,投保人可以跟保險公司表達要使用電子簽署方式簽署保單,保險公司也可以跟投保人說因為系統或法令的關係還沒辦法建制。

至於非個人,也就是公司行號之間是否可以使用電子簽章?李懷仁說,「這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電子簽章是一個技術,當然可以使用在個人或法人,就包括了公司行號或商業行為,這次修法另外一個重點是技術對接,只要技術對接、國外機構經過許可,當然國內外公司機構也可以透過電子簽章做契約簽訂。

記者追問,電子簽章跟數位簽章有何不同?李懷仁說,兩者的效力、強度、安全規範是不同的,數位簽章的強度跟效力是比較高的,數位簽章在法治效果上會推定是本人親簽,因為在修法定義上,數位簽章有用加密的私鑰,簽署人要透過加密私鑰簽署。加密私鑰則是透過政府審定許可的憑證機構所認定發出,所以等於類似像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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