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方法院首例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判決今出爐。(圖/資料照片)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29歲伍姓男子於112年3月間某日三度飲酒後,竟隨騎機車搭載2子1女,以違規「四貼」方式至夜市吃飯、遊玩,不幸於返家時發生自摔車禍,導致次子重傷送醫不治,其血液酒精濃度高達229.2毫克。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27日首度選任6名國民法官參審,今天依《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伍男有期徒刑3年6月,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伍男在9年前(2015年)即曾因酒駕遭判刑2個月;他在去年酒駕車禍當天早上6、7點即在信義鄉住處喝保力達,傍晚5時30分許又在鄰居住處飲用58度高粱酒,半小時後與三名子女「四貼」前往夜市後又喝了啤酒,終於在回程中、晚間8時許失控騎出道路、摔入路旁水溝內,站在機車踏板上的4歲二兒子被拋出,頭部嚴重外傷、雙側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挫瘀傷、左側血胸、腹腔積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全身多處外傷與瀰漫性大腦創傷而死亡。
南投地院指出,該院審判長陳宏瑋、陪席法官陳育良、受命法官蔡霈蓁與國民法官1號至6號組成合議庭,根據相關事證,認定伍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且為酒駕10年內再犯,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6名國民法官參與伍姓男子酒駕致死案件的審判。(圖/記者高堂堯攝)
不過國民法官法庭考量,本案並非一般酒駕致死案件伴隨嚴重違規行為、造成其他用路人死亡,加上伍男坦承犯行,且為家中兒童之主要照顧者、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本身亦承受喪子之痛苦及後果,因此認為有必要依照最高法院見解,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顯有其情堪憫恕之處,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地院表示,國民法官法庭評議本案後認為,酒駕事件發生頻繁導致嚴懲、零容忍之重刑化社會輿論,但量刑仍須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為判斷;為適度反應伍男此次酒駕致死行為之責任,應以酌減後趨近中高度刑為責任上限,再考量上述被告認罪、子女最佳利益等量刑因子,求取妥適之平衡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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