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今天依違反國安法等罪嫌起訴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桃園地院下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翻攝自馬治薇臉書)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偵辦無黨籍區域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嫌交付政治情資後,換取對岸資金以資助她競選,檢方今(1)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起訴,並向桃園地院具體求刑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200萬元罰金;桃園地院下午召開聲押庭審理,法官認為馬有串供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將馬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桃園地檢署今年1月時,約談40歲的馬治薇到案,發現馬於去年4月間赴大陸地區結識對台工作單位綽號「冰姐」、「阿浩」等人士,雙方商議由馬提供台灣政治情報參與選舉,以換取競選資助,被告從去年4、5月間起,多次前往大陸地區,分別收受資助1萬元、5000元美金,同年10月至12月間,多次前往大陸地區會面,並利用虛擬貨幣之隱密特性,先後取泰達幣(USDT)8,306元、1,106元、9,910元,總計逾百萬元新台幣,所得均用於立委選舉。
檢調查出,馬隨後於去年底登記參選第11屆區域立委,馬於選舉期間提供我國「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內含總統府、監察院、考試院、行政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之相關職稱、姓名、聯絡電話等資訊)交付公務上應秘密文書,並接受對方有關選舉活動指示,有受滲透來源資助、指示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競選行為,檢方認為馬犯罪事實明確,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起訴,並向桃園地院具體求刑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200萬元罰金。
▲桃園地院下午召開羈押庭,法官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桃園地院今天下午召開接押庭,馬治薇坦承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而觸犯同法第41條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罪,但否認違反反滲透法之受滲透來源資助為參與競選行為罪、國家安全法等罪嫌,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去年4月至5月間頻繁入出境我國與大陸地區,顯有相當逃亡國外之能力,堪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法官審酌,被告始終矢口否認犯行,其於桃園市調處詢問、桃檢複訊時之供述,亦與證人證述有所不同,堪認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法官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暨其行為態樣對社會秩序之危害非輕,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應於今(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