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隆(化名)去年7月間前往某超商消費,排隊等待結帳時,發現前方女客人掉了1萬元,竟將錢撿起放進自己的口袋,因而挨告竊盜罪。台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阿隆的行為不構成竊盜罪,改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3日,撿到的1萬元則已發還失主。
▲女客人結帳時沒有注意到自己不慎掉了1萬元現金。(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隆2023年7月12日晚間9時許前往某超商消費,排隊等待結帳時,看到隊伍前方的女客人掉了1萬元現金,卻沒有發覺,竟起了貪念,將錢撿起來放進自己的口袋。
女客人返家發現錢不見了,急得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這才知道是被阿隆撿走了。檢方訊後則依竊盜罪嫌將阿隆起訴。
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現金是不慎掉落的,屬於一時脫離本人持有支配力所及的物品,阿隆在此情況下把錢占為己有,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的行為,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
法官接著表示,阿隆在接受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雖然他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但考量到他是初犯,加上雙方已經和解,女客人也表明願意原諒,最終改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3日,而撿到的1萬元也已經全數發還,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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