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慕女同事「裝針孔偷拍她更衣」 桃園恐怖男下場曝光

▲蔡姓男子愛慕女同事,2020年起至2021年間多次盯哨、尾隨女同事,甚至在公司儲存室偷裝錄影機,竊錄女同事更衣等私密活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蔡姓男子愛慕女同事,2020年起至2021年間多次盯哨、尾隨女同事,甚至在公司儲存室偷裝錄影機,竊錄女同事更衣等私密活動。(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新北市蔡姓男子愛慕公司女同事,自2020年起至2021年11月間,對女同事跟監、盯哨、跟騷其行蹤,甚至還在公司儲藏室偷錄女同事更衣,女同事察覺心生畏懼下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蔡男坦承犯行,但因未獲女同事原諒,甚至請求院方求處重刑,法官審結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警調查,蔡姓男子對一名女同事愛慕有加,竟於2020年起至隔年11月間,對女同事多次盯梢、守候、尾隨並接近其工作場所座位,持續騷擾女同事,女同事後來竟在公司儲藏室發現有來歷不明之錄影機,經查明為蔡男所偷裝,氣得向龜山警方局報案提告。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蔡男坦承犯行,檢警並提供蔡男自白書、錄影機與記憶卡等證物,其中記憶卡還有竊錄被害女子更衣等身體隱密處影像截圖等照片佐證;法官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無故竊錄告訴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跟蹤騷擾告訴人,嚴重侵害其隱私並造成其身心受創,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未能取得其諒解,經告訴人請求法院從重量刑之意見。

法官認為,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法官考量被告犯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與取得原諒,不宜宣告緩刑,法官審結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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