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3種中藥材製「清冠」販售挨告  夫妻檔無罪理由曝

▲法官認為清冠克星內只有3種成分與清冠1號相同判業主無罪。(圖/民眾提供)

▲法官認為清冠相關產品只有3種成分,與清冠1號相同,判業者無罪。(圖/民眾提供,以下同)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國家口罩隊「健康天使」,4年前爆發1033萬多片混充醫療口罩,2022年再因其生醫公司製造與清冠一號配方雷同的「新冠克星」、「清冠寶甘」、「新冠防疫」等錠狀產品,被檢方依違反藥事法起訴;地院審理,認為其產品僅有「桑葉、魚腥草、甘草」3種成分與清冠一號相同,其他成分均為可食品用中藥材,與一般健康食品並無不同,也未宣稱療效,因此判處無罪。

依據檢方起訴書內容指出,盧男(62歲)、馮女(53歲)曾是夫妻關係,也曾共同經營健康天使及生醫等公司,盧男訂定清冠中藥材訂定比例配方,並將交由一間中藥行磨成粉,委託台南永康一家生技公司簽約,並依比例壓製成每粒0.6公克的錠劑分裝代工,包裝成「新冠克星」、「清冠寶甘」、「新冠防疫」等等品名的產品,共生產14,574包(每包30錠),經衛生局檢舉,2022年8月將負責人盧男、馮女帶回偵辦。

▲法官認為清冠克星內只有3種成分與清冠1號相同判業主無罪。(圖/民眾提供)

盧男在偵查中坦承自訂清冠產品配方並委由代工,與馮女皆否認違反藥事法,盧辯稱製造食品在衛福部食藥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台」皆可查到。2022年10月間檢方搜索,並查扣新冠克星2箱、新冠防疫2箱、代工出貨單、消退貨明細表等證物,檢方認為盧、馮2人明知製造藥品須依規定申請登記核准才能製造,其見相關產品有利可圖,竟擅自製造偽藥販售,依涉違反「藥事法」等罪嫌提起公訴。

彰化地院審理,將「漢芳堂新冠克星」等產品送請食藥署鑑定,是否與盧男供稱的配方選薑黃、蒲公英、枸杞、黃耆、人參、茯苓、山藥、陳皮、杭菊、桑葉、紅棗、甘草、魚腥草、金銀花、穿心蓮、葛根、白花蛇舌草、益母草、萬點金、牛筋草、鈣粉、胚芽米、薑等材料作為原料相同,但中藥因高溫加工後難以檢出,只能依產品包裝上成分比對,發現含薑黃、蒲公英、枸杞等23種成分,法官也將上開配方函詢衛福部,與「清冠一號」成分有何差異,結果只有桑葉、魚腥草、甘草3種成分與清冠一號相同。

▲法官認為清冠克星內只有3種成分與清冠1號相同判業主無罪。(圖/民眾提供)

經法官調查,盧男選定的23種中藥,為衛福部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及食藥署網頁「可供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台」的中藥材品項,均可添加於食品中。

法官認為,我國亦常將藥膳保健養生觀念,融入日常生活飲食習慣中,而食用含有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經檢視「漢芳堂新冠克星」外包裝盒該產品正面標明本產品有經過SGS、FDA認證,無西藥、無農藥、無重金屬,背面則製作營養標示,並標明「素食」、「食品」,且該產品食用方法僅載「成人一天食用1-2粒」及「兒童依體重減量,可剪碎磨粉摻混食物一起食用」,並無任何特殊服用時間、方法或忌諱,與一般食品或健康食品之使用並無不同。

外包裝上記載「降火氣、潤喉、生津解渴、幫助入睡、使排便順暢」等文字,亦非針對具體疾病宣傳療效,難認定被告將「漢芳堂新冠克星」作為藥品進行販售之意,而無從依藥事法製造偽藥罪進行處罰,因此對被告2人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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