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修法,10種「罰鍰1200以下輕違規」不開放民眾檢舉。(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後,雖然112年全年死亡人數已較111年下降,但因同時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記點項目,無端波及的民眾也劇增,1年內累計12點即吊扣駕駛執照的規定更是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為此,行政院7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有10種罰鍰1200以下的輕微違規樣態,不開放檢舉。
交通部表示,經廣納社會各界意見後檢討修法,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7條之1,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第31條第6項)
2.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第31條之1第2項)
3.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第31條之1第3項)
4.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第50條第2、3款)
5.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1款)
6.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2款)
7.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8.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
9.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
10.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
二、修正第63條:
1.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
2.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
3.修正第63條之2: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