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在家洗澡遭繼父藏相機偷拍,機警察覺帶走證物報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1位16歲少女前年(2022年)在家洗澡,機警識破繼父藏在置物架上偷錄影的數位相機,直接報案處理,繼父企圖用妻子的清涼照,狡辯偷拍是夫妻情趣卻拍錯人,但夫妻情趣照的拍攝時間都在事發之後,繼父被拆穿謊言才認錯,並向少女求饒獲原諒。台北地院審結認為他情堪憫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3年6月,可上訴。
這名繼父目前已和少女的母親離婚,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前年7月暑假,繼父趁妻子下午不在家,預先把數位相機藏放浴室置物架瓶罐後面開啟錄影功能,催促當時年僅16歲的繼女去洗澡,少女脫光沖水拿起洗髮精,赫見相機鏡頭正對著她錄影中,立馬穿好衣服帶走證物衝出家門。
母親接到女兒電話告狀,趕緊陪女兒報案,檢視確認相機錄到少女一絲不掛的模樣。繼父到案辯稱當時想偷錄妻子洗澡,這是他們夫妻之間的情趣,不料喝了酒沒注意是女兒進浴室,絕非故意偷拍,繼父還向檢方「出賣」妻子的清涼照,企圖證明平時就常把妻子當成模特兒,並拍攝清涼照片。
檢方查明這名繼父提出的妻子清涼照,背景都在房間、沒有任何1張是在浴室裡,且數位照片Exif檔顯示的拍攝時間,全在本案發生後,加上少女出庭表明,撤回當初對繼父所提妨害祕密的告訴,更顯出少女母親讓丈夫補拍裸照的動機可疑。
由於少女未滿18歲,且遭偷拍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性影像,檢方認定少女形同被「違反本人意願」,據此起訴這名繼父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法定刑為7年徒刑起跳,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這名繼父在審理時改口認錯,向少女及少女母親道歉求饒,母女倆寫親筆信給法官求情,願給這名繼父自新機會。法官審理認為這名繼父偷拍舉動很不應該,但考量少女機警察覺、只被錄到幾秒的隱私部位,且立刻帶走證物,繼父根本沒機會看到或轉傳散布影片,案情相對輕微。
法官指這名繼父犯後態度不差、非無悔意,若判最低法定刑7年徒刑仍嫌過重,確有情堪憫恕之處,因此酌減判刑3年6月,並沒收犯案用的相機與記憶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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