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新制於38婦女節上路,涉及權勢性騷最重可關三年。(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張乃文/台北報導
《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新制今(8)日上路。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新制中,考量師生權勢不對等及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條文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性防法》新制則規範,若涉及權勢性騷,最重可關3年,且刪除單純科處罰金規定。
性平三法今上路,其中《性騷擾防治法》新制重點如下:
1.申訴期限再延長:一般性騷擾於知悉事件後2年內,或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5年內提出;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後3年內,或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7年內提出;未成年被害人可延長至成年後3年內提出。
2.加重行為人處罰:行政罰鍰最高可處60萬元,並延長裁處時限為自申訴時起3年內裁處;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權勢性騷加重其刑至1/2,刪除得單純科處罰金規定;民事責任部分,權勢性騷擾法院得酌定損害賠償額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
3.調解程序明確化:任一方當事人均得提起調解,但權勢性騷不得調解;調解期間,除被害人得聲請停止調查外,申訴調查程序繼續進行等。
4.簡化申訴程序:直轄市、縣(市)審議會得主動重行調查,不需當事人提再申訴。
5.定明場所主人具體糾正及補救措施:場所主人於所屬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者,應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保護、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等相關措施。
6.受理窗口明確化: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者向該所屬單位申訴;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其他向警察機關申訴。
▲性別平等教育法新制規定,明文禁止師生戀。(示意圖/取自CFP)
《性別平等教育法》新制重點如下:
1.考量師生權勢不對等及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條文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若為成年學生,則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
2.原性平法適用範圍為公私立各級學校,新制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另外,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納入教師定義,且將學生事務創新人員納入職員、工友定義。
3.若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若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較無法協助當事人進行權益主張,參考「特殊教育法」規定,原權益主張者除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外,本次修法增訂「實際照顧者」。
4.保護學生權益,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性別平等工作法》新制則是載明「權勢性騷擾」定義,若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違反情節輕微,經向被害人道歉並獲致接受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天內,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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