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父親猥褻9歲女兒遭判刑。(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人豪/高雄報導
一名9歲女童,在課本上寫下「我爸今天早上一直用我上ㄘㄜˋ所的地方」後給老師看,發現女童遭到父親猥褻,經校方通報並報警處理,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女童父親有期徒刑3年8月。
判決書指出,該名父親於2022年10月20日,在住家2樓房間床上,強行抱住當時9歲的女兒,無視女兒呼喊「我會不舒服不要一直用」等語猥褻,女兒於當日下午社會課講授家庭暴力課程時,在社會課本上寫下「老師~我爸今天早上一直用我上ㄘㄜˋ所的地方(有喝酒)」,將課本拿給老師及導師看,並轉由輔導老師處理,經校方通報並報警處理
父親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印象有碰到女兒陰部及臀部,縱使有也只是因女兒賴床要叫起床而不慎碰到。女兒平時就有說謊、亂講話習慣,常幻想並非實際的內容,有自己的小劇場,也會覺得自己是多餘的,特別希望爭取他人關注;且女兒當天在生他的氣,故對學校老師說謊。而且女兒在案發後還會主動坐他旁邊撒嬌、擁抱,如果是可怕的爸爸,女兒絕對不會這樣等。
女童則說,當天下課後把課本給老師看,老師知道爸爸把手放到她上廁所的地方的事,老師很驚訝,後來前導師、護士阿姨、輔導老師都問發生何事。
法院審酌,案發時女童年僅9歲,為成長中之兒童,性知識及身體發育均未臻成熟,因為父母離異與父親生活,仰賴父親保護、照顧,竟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不顧女兒明確出言反對而為本案犯行,橋頭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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