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阿鳳(化名)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維生,去年7月間她在某熱炒店撿走男子A忘了帶走的購物袋,裡面裝有現金1萬5000元,因而挨告。阿鳳到案後矢口否認撿到袋子,但她應訊時戴著和事發當日相同的帽子,加上監視器畫面、失主證詞等證據佐證,最終她的說詞並未獲得台中地院法官採信,被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1萬5000元。
▲阿鳳撿走A男的購物袋,因而吃上官司。(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鳳2023年7月間行經某熱炒店,看見A男遺忘在攤位上的購物袋,於是上前將袋子撿走;A男事後發現裝有1萬5000元現金的購物袋不見了,返回熱炒店尋找也沒找到,這才趕忙向警方報案。
然而,阿鳳接獲警方通知到案說明,卻辯稱忘記有沒有去過該熱炒店撿拾回收物品,並以過去發生車禍,導致腦部受傷為由,看不清楚監視器畫面中的人是否是自己。
但檢方認為,阿鳳到案製作筆錄時,還戴著與監視器畫面中婦人同款式、同顏色的帽子,就連帽沿的髒汙位置也一模一樣,加上失主A男的證詞佐證,因此認定阿鳳的說法屬於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訊後依法將她起訴。
台中地院法官表示,本案事證明確,阿鳳撿走裝有1萬5000元現金的購物袋並占為己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法治觀念,考量到她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且過去有竊盜前科,素行非佳,最終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判處罰金1萬5000元,得易服勞役15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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