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會前主席周榮茂,2023年8月因涉詐領公款案遭判刑。(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嘉義縣民雄鄉民代表會前主席周榮茂,2023年8月因涉詐領公款案,遭嘉義地院判6年2月,周榮茂不服量刑提起上訴,台南高分院11日宣判,法官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寬厚,所定執行刑亦無所謂量刑過重之情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嘉義地院指出,民雄鄉代會每年編列預算供主席購買農產品或禮盒作公關使用,周榮茂2014年起擔任民雄鄉代會主席,在2015年2月至2021年10月間,透過向茶農、香腸禮盒或外燴商家取得空白收據,未實際購買卻填寫購買茶葉、外燴的數量及金額,或者浮報較實際採購金額高的茶葉、禮盒、外匯金額,向民雄鄉代燴請款,共計28次不實核銷經費,扣除實際採購金額款項,詐領金額共計121萬7180元。
合議庭法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罰共28罪,各判處周榮茂3年7月至4年2月刑度,合併應執行刑6年2個月,各次繳回的詐領款項均沒收。
周榮茂不服量刑過重,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他以其詐取財物金額僅數千元至10萬元以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大同小異,原審量刑未說明以金額細微差距給與1個月至數個月疊加,質疑法律評價差別。又於偵查中已羈押4個月,並坦承犯罪、繳回所得,值得寬以較低刑度,原判決量刑似有過苛。且被告擔任主席任內有許多作為,現年已65歲,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讓被告早日出獄,以照顧家人等語,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官認為,該案已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原判決於理由中均已說明甚詳,已無量刑過苛之情。又其中最高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平均每罪加計之刑度尚不到1月,審酌以被告本案犯罪情狀,實屬寬厚,所定執行刑亦無所謂量刑過重之情事。經核被告犯罪亦無再予減輕之事由,原判決之量刑應屬適當,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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