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補教老師將微型攝影機藏在芳香袋內,偷拍6名女童如廁。(示意圖/CFP)
文/中央社
基隆市一家國小補習班的詹姓老師,被控將微型攝影機藏在芳香袋內,偷拍6名女童如廁畫面,被發現後竟將攝影機鏡頭拔起丟入馬桶沖掉。基隆地院審理後,判詹男8年6月徒刑。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1名女童去年9月13日在補習班如廁時,發現馬桶正對面芳香袋內有異物,立即向詹男報告,詹男竟將攝影機鏡頭拔起丟入馬桶沖掉,補習班負責人得知廁所遭人裝設竊錄器,於是向警方報案。
警方到場質問詹男時,詹男不僅滿頭大汗且神情非常慌張,警方見教室前方桌上有張記憶卡和詹男的筆電,將記憶卡插入筆電後,發現1個未刪除乾淨的檔案,警方告知未刪除乾淨的檔案可以復原。
面對警方詢問記憶卡內容時,詹男不解釋也無法解釋,偵查隊將其帶下樓後,詹男才向警方坦承犯行,經警方持續追查,共有6名女童受害。
詹男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辯護人指出,此案因詹男自首而查獲,且詹男主動帶員警回住處取出竊錄內容,另詹男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減輕刑責。
不過,法官根據在場員警證詞,例如女童發現異狀後,詹男不僅未即時向老闆報告,甚至將攝錄工具丟棄沖毀,詹男並刪除記憶卡內檔案等情節,認定詹男在坦承犯行前,警方已因在場調查詢問而尋得跡證,不符合自首要件。
此外,法官認為,此案被害女童共6名,顯見詹男並非因一時失慮的偶發性犯案,也沒有特殊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同情,不適用減刑規定。
法官表示,詹男為人師表,卻利用被害女童如廁機會,攝錄隱私活動和身體部位,惡性非輕應嚴加責難,兼衡詹男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及坦承犯行等情狀,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共6罪,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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