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3男性侵!18歲男冷血叫少年錄下侵犯過程 遭判7年半

▲桃園楊姓男子去年經友人介紹認識未滿16歲少女成為男女朋友,去年底拜訪女友住處,成家中無人時情不自禁發生親密關係,而且連來4次,事後被少女家長察覺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台中發生少女遭3男輪暴的慘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18歲男子阿龍(化名)夥同另2名少年,性侵一名未滿14歲少女,阿龍還在其中一名少年對少女強制性交時,指使另一名少年拿手機將過程拍下,被台中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處7年6月徒刑。阿龍不服上訴,強調少女沒有清楚表達意願,而他犯後已很後悔,請求法官減刑,被台中高分院駁回。

阿龍上訴表示,他和少女算是認識,少女到他家時不斷聊天嬉鬧,在詢問少女是否可以發生性行為時,她也沒有強烈表達拒絕,而他雖未顧及少女內心意願,逕自和她發生性行為,惡性尚非重大。

阿龍認為,他當時剛滿18歲,正值血氣方剛的年紀,又沒有社會經驗,沒考慮到少女年幼不能清楚表達意願,事後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且和少女及其父親調解後,付清第一期賠償金10萬元,後來因為他發生車禍,才不能如期支付賠償,希望法官考量他犯後態度良好,給予減刑。

法官認為,阿龍夥同2少年性侵少女,見少女被其中1人侵犯時,還指使另1人拍下過程,顯然性觀念偏差,犯行重創少女身心健康,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的餘地。而阿龍犯下2人以上共同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及對被害人錄影罪、還有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在與少女及其父親調解成立、犯後態度良好的情況下,處他7年6月徒刑,刑度已經偏低,並無過重,駁回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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