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將提社宅租金分級收費草案,租金負擔率降幅高達33%,減低民眾負擔。(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社會住宅聯盟19日發起抗議,質疑《住宅法》第25條已修法規定社宅應依「收入」訂定分級租金,但內政部卻仍採「身分」計算,批評政策開倒車。對此,內政部回應,民團所提方案立意良善,但從近年推動所得分級方式的經驗發現,有過度補貼的問題,應建立更均衡方案。未來將調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戶的租金負擔率,從原標準的30%大幅降到20%以下,同時增加弱勢戶的租金折扣。
內政部說明,社宅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經過多次與地方政府會商修正,台北市與桃園市政府表示可支持認同並不反對,其所建議的建立新舊制度轉軌配套措施也已配合納入新方案;台中市政府則支持採身分別做為分級收費原則,主要因為弱勢身分已經由社福單位審查及個訪,且每年審查,較具有公信力,對政府財政較為穩健;台南市與高雄市亦均表示支持認同。
內政部指出,目前全國辦理所得稅申報僅640萬戶,約占全國家戶約900萬戶70%,仍有30%家戶所得未達報稅的基本門檻。以台北市經驗為例,25處社宅承租戶有73.9%社宅承租戶的報稅所得居然低於中低收入戶標準(基本生活費1.5倍),但其中卻僅約15%是經過社會局認定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代表有近5成不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份的社宅承租戶,卻適用低收入戶租金標準,在實務上衍生了過度補貼的問題,亦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
此外,台中市社宅承租戶則有37%的報稅所得低於低收入戶標準,且其中有22%報稅所得為零,若採取單獨以報稅所得為租金分級收費,結果這些家戶均將比照低收入戶標準收取。
內政部說,以所得分級雖立意良善,但因台灣報稅所得資料有其課徵侷限性,以其作為申請資格門檻尚可,如作為租金分級之審查依據,則容易造成補貼對象及強度誤判,不適合擴大應用。
為此,內政部表示,新方案將充分考量社宅承租人負擔能力,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戶的租金負擔率從原標準的30%大幅降為20%以下,「降幅高達33%」;同時,經濟弱勢戶租金折扣也從過去的5折增訂3折至4.5折,社會弱勢戶也從過去的7折增訂6折至6.5折。此舉將可有效降低社宅住戶租金負擔壓力,所增加的財務缺口也都由中央政府補足。
內政部指出,考量新成屋市場租金過高,以之作為市場租金將導致承租戶難以負擔,因此草案內容是以中古屋(屋齡加計10年)租金作為新完工社宅的市場租金,由估價師估價並授權地方政府審查評定,依租金折扣表再打折,所以對於進住社宅民眾將更優惠更容易負擔,民眾不必擔心住新社宅將會有較高負擔。
內政部表示,目前地方政府社宅租金若是採用現行方式收費者,為維護既有承租戶權益,地方政府仍可依現行方式收費,可以等到原本承租人租期上限期滿,再依本分級收費原則草案公告租金收取,因此其權益不受影響。
內政部補充,未來新完工社宅與新簽約的住戶,原則以分級收費原則草案方式訂定租金,如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仍尊重維持現有方式,惟針對一般戶及弱勢戶收費部分,仍不得超過草案所規定租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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