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條例通過「2條影響最大」 叛國叛亂無期、煽動意圖7年

▲▼香港立法會。(圖/路透社)

▲香港立法會19日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境外干預、涉及境外勢力貫穿整個法條。(圖/路透社)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香港立法會19日晚間全票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俗稱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預計3月23日生效,除了明訂叛亂、叛國等罪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外,對於民眾或媒體影響較大的,分別是煽動意圖、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等罪,另外關於境外干預、涉及境外勢力更是貫穿整個法條。

基本法23條原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立法會在這次審議法條的過程中,針對草案內容並沒有太大增減,草案目前刑期最重的罪行,分別是叛亂、叛國及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叛變等3項,違反者得判處終身監禁,對於居民或旅客影響較大的,分別是煽動意圖、非法獲取國家機密等罪。

草案對於「煽動意圖」定義十分廣泛,包含意圖引起中國人、香港人對中國制度、機構產生憎恨、藐視或叛離,意圖引起不同階層、地區居民間的仇恨,煽惑他人進行暴力作為或不遵守法律或命令。

違法行為除了實際進行煽動外,還包含放映、廣播、刊出或輸入具有煽動意圖的文件或書籍,違者最重可處7年徒刑,若涉及境外勢力得處10年徒刑,另外若管有煽動文件或物品,也可以被判處3年徒刑

草案對於「國家秘密」定義同樣廣泛,包含關乎中國與香港等地的重大決策、軍事、外交、經濟與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或警方偵查機密、涉及中央與香港之間關係的秘密等,香港特首亦可以發布證書認定國家秘密。

罪刑部分,任何人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得處3年徒刑,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得處5年;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得處5年徒刑,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得處7年;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等,均得處10年徒刑。

境外干預、涉及境外勢力等詞更是貫穿整個法條,像是有許多罪名若涉及境外勢力,刑期均會加重2至4年不等,且草案也增訂境外干預罪,任何人若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法手段意圖帶來干預效果,最重可處1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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