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謹華買預售屋沒能開心入厝,反因違約要賠942萬餘元。(圖/翻攝自Instagram/cheryllovel0ve)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藝人楊謹華2014年購買北市網球中心旁1戶預售8樓豪宅,連同2個車位總價6283萬元,但2017年交屋前發現屋外視野會遭網球中心場館遮擋,她認為預售廣告不實,要求解約退款,反被建商提告求償違約金等損失,台北地院審結,認定楊謹華的確違約,因她已付1729萬元高於建商可求償的942萬餘元,所以不必再額外賠償,可上訴。
本案青霖建設公司提告指稱,楊謹華2014年6月透過馥鈺廣告公司代銷,簽約購買北市內湖區北市網球中心旁的「溫布敦-19」預售建案,8樓1戶含2個地下停車位總價6283萬元,期間楊謹華繳納16期價款共1729萬元,但2017年8月起拒付後續4期價款與相關款項,隔年(2018年)1月被通知辦理銀行對保與產權移轉用印手續,楊謹華仍置之不理。
建商主張楊謹華已違約,除於2023年6月寄發律師函給楊謹華解約、沒收依總價15%計算的懲罰性違約金,並再向楊謹華求償1577萬餘元損失。
楊謹華抗辯指出,當初預售廣告標榜「5.12公頃國家網球公園第一排」、「三面採光通風,正面收納國家網球公園美景」等語,代銷公司也強調視野遼闊、不會遭鄰近建物遮擋,她才簽約購買,不料2017年7、8月間快完工交屋時,她卻發現同年6月啟用的「台北市網球中心」主場館與行政大樓,跟預售屋靠很近且遮擋視線。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楊謹華強調預售廣告與示意圖不實,完全沒提到網球中心主場館上方還有屋頂結構、行政大樓高度會高於她買的8樓,因建商與代銷公司不回應她的質疑,所以同年(2017年)8月22日發函撤銷買賣契約,她不用賠償違約金,建商應退還她已付的1729萬元。
建商反駁指出,推出本案預售屋時,台北市府還沒敲定在國家網球中心興建世大運所需的網球館細節,所以絕無廣告不實,且2016年7月間,網球館的鋼骨結構已完成,會不會遮擋住家視線一目了然,楊謹華仍繳納當期購屋款、隔了1年才發函解約,已超出法定時效。
法官審理認為,楊謹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有權解約,但該條須為「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情況,而楊謹華所提出的廣告文宣等文件,並無隻字片語提到屋外「視野遼闊、不會遭鄰近建物遮擋」等保證。
此外,代銷公司人員證稱,楊謹華當年簽約前到接待中心2、3次,看屋1個月以上,當時網球中心還在規劃,建商從台北市府體育局下載的圖面文件顯示,網球中心將蓋4樓、7樓場館各1棟,而本件建案位於4樓場館右邊,他們向客戶表明無法確定場館會否變更設計高度,從沒保證住家視野前方無遮蔽物。
法官指出,楊謹華提出2017年8月和代銷人員對質錄音顯示,簽約前代銷人員確實依照當時資訊解說、並無隱匿,不構成施用詐術使楊謹華混淆不清、陷於錯誤的情形,因此楊謹華不能片面解約與要求退款。
不過法官認為,本案建商所求償違約金應屬於損害賠償性質,並非強制履約的「懲罰性」,所以依總價15%計算的違約金942萬4500元,已涵蓋遲延利息、2次代銷服務費、裝修費與房地跌價損失等金額,楊謹華已付金額足以完全抵扣,所以判決楊謹華不必再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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