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婚男性侵少女逼下海 被判67年半「1原因關14年半」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有過3段婚姻的男子阿強(化名)透過網路結識未滿14歲的少女A,交往期間竟因缺錢花用等理由,逼迫少女下海、賣裸照,甚至施暴性侵。南投地院法官審理之後,依兒少性剝削意圖營利等9項罪名,判處阿強有期徒刑67年6個月,但因累加刑期太長,違反罪責原則,最終宣告應執行14年6個月,併科罰金15萬元。

▲桃園市湯姓男子2020年12月間見鄰居有身障女子獨自徘徊,竟趁機叫進屋內脫去衣褲性侵,剛好被女子母親開門撞見當場飆罵「你在幹什麼?」(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阿強對A女施暴被法官判刑67年半,最終應執行刑期為14年半。(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在2021年間透過網路結識A女,他明知女方未滿14歲,仍決定交往同居,後來因缺錢花用,竟逼迫A女與他人進行性交易、拍攝裸照,只要不聽話便暴力對待、性侵。

事情曝光之後,阿強被一狀告上法院。南投地院法官認為,阿強的行為罔顧A女的身心人格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對女方造成巨大的生理與心理傷害,犯罪情節嚴重,應予嚴加譴責,而且他雖然已經坦承犯行並達成調解,迄今卻仍未給付分毫。

法官依強制性交罪、兒少性剝削意圖營利等9項罪名,分別判處阿強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10年2個月不等的刑期,總計67年6個月,但考量到累加刑期過長,違反罪責原則,最終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併科罰金15萬元,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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