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在汽車後座性侵14歲國中少女,遭判刑4年2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吳佩蓁/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李姓男子去年2月間與友人在撞球館旁的包廂唱歌,期間認識14歲國中少女小琳(化名),李男見小琳清純甜美竟起色心,先藉口要載小琳回家,將她載到大溪一處空地後,在後座對她伸出狼爪,小琳雖不斷掙扎但仍不敵對方力氣,遭強制性侵2次,桃園地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李男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2月18日晚間李男與友人在撞球館旁的包廂唱歌喝酒,期間認識未成年的小琳,聚會結束後,李男藉口要載小琳及林姓女友人離開,他先放林女下車後,將車子開到附近一處空地,小琳因酒醉頭暈,李男便叫她到後座休息,接著自已也拿著保險套到後座,將小琳強壓在下連續2次性侵得逞。
小琳證稱,當時她不斷掙扎反抗,也有用手拉住褲子及擋住下體,甚至用腳踢對方,但李男都不顧她意願,強制脫下她的褲子先後性侵2次得逞,結束後還要求她不要跟別人講,李男離開後她崩潰痛哭,馬上打電話向閨蜜吳女淚訴遭到侵犯,並報警提告。
李男雖坦承與小琳發生性關係,但他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且是小琳先在廁所對他做出親吻、愛撫身體等行為,發生性關係當下小琳也未拒絕或推開他,因此他主觀上誤以為小琳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李男明知小琳是未成年少女,對於性智識及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對她為強制性交行為2次,戕害其身心,且犯後一再卸詞狡辯,未見有何悔意,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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