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4900元丟掉議員資格!台東縣議員黃碧妹緩刑定讞但遭解職

▲▼最高法院外觀,最高法院示意圖,最高法院2023年新外觀。(圖/記者吳銘峯攝)

▲台東縣議員黃碧妹,因詐領4900元出席費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丟掉議員資格。(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東縣議員黃碧妹遭檢方起訴,涉嫌詐領議會2日出席費、交通費共4900元。黃碧妹偵辦時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一二審法院也將她輕判1年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黃碧妹雖因緩刑不用入獄,但因緩刑不及於褫奪公權的執行,黃碧妹即刻失去議員資格。

親民黨籍的黃碧妹曾擔任蘭嶼鄉3屆鄉民代表及蘭嶼鄉第17屆副主席,2018年當選東縣議會第19屆縣議員。而這次檢方起訴的詐領出席費,就是發生在上一屆縣議員期間,時間為2020年10月20日及21日,連續兩天的第19屆第4次定期大會。

檢方指出,黃碧妹並未參加這兩天的會議,但她22日出席會議第三天議程時,就一併將前兩日簽到。以致議會人員陷於錯誤,多發給她2日之出席費(每日1000元)、交通費(每日1000元)及膳食費(每日450元),合計共4900元。檢調人員發現後傳喚她到案,黃碧妹坦承犯案並繳回犯罪所得給予議會,但檢方仍依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均審酌黃碧妹犯後態度尚佳,及本案犯罪所得低於5萬元,輕判她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且宣告2年緩刑的自新機會,並須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黃碧妹雖然因為緩刑可以不用入監執行,但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亦即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的執行,本案定讞後黃碧妹仍需遭褫奪公權1年,即刻失去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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