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大門。(圖/記者許敏溶攝)
文/中央社
南投某國小校長涉多起校園性平案,事件遭揭露後,南投縣府只要求校長請假而非停職。教育部今天解釋,性平法去年8月修正前無停職法源,由縣府彈性處理,降低當事人互動機會。
南投縣某國小校長被指控長時間性騷擾、性侵害多名女學童,全案已經南投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等案起訴,移審南投地院。
上述案件1項爭議在於,去年6月5日事件在網路被揭露後,南投縣府只要求這名校長請假。監察院昨天說明南投縣府糾正案,其中1項理由便是認為南投縣府監督機制嚴重失靈,未依權責要求這名校長停職接受調查。
南投縣府昨天回應媒體指出,當時原要對校長停職處分,但函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回覆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前4款例示規定,停止職務已逾越法規範圍。
教育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解釋,「性別平等教育法」於民國112年8月修正前,沒有讓校長停職接受調查的法源授權,因此才於去年7月發函南投縣政府,建議彈性處理當事人的出缺勤紀錄,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機會,避免報復、再度加害等情況發生。
教育部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去年8月修正施行後,第35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教育部表示,法規修正後已有校長停職的法源依據,有助於強化校園性別事件防治,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調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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