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拍板四項措施,落實社會住宅租金可負擔。(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內政部26日召開第14次住宅審議會議,部長林右昌說,政策兩大重點,第一就是要落實社會住宅租金可負擔,第二是收費方式可雙軌併行。實際作為包括,社會住宅租金評定視為中古屋的方式來估價;社會住宅租金基本結構為3至8折,雙北市部分地區可再調降租金折數;租金負擔率由平均3成降至平均2成;中低收入戶者的折數調至6到7折,擴大照顧低薪青年與邊緣戶並減輕租金負擔。
此次會議針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社會住宅招租制度專案」、「社會住宅租金分級制度草案」及「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12至115年)核定計畫」進行討論。
林右昌說明,落實社會住宅租金可負擔的四項策略包括:社會住宅租金評定是採取屋齡N+10年,視為中古屋的方式來估價;其次,社會住宅租金基本結構為3至8折,雙北市部分地區因租金行情較高,依負擔能力再調降租金折數。
第三,租金負擔率由平均3成降至平均2成。第四,將一般戶中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1.5倍者,租金從第四級之8折減為第三級之6至7折,初估約有37%(約1.11萬戶)原社會住宅承租戶受惠,擴大照顧低薪青年與邊緣戶並減輕租金負擔。
此外,社會住宅收費方式可雙軌併行,地方政府無論是要採用所得別或身分別都可以,原則是收取租金不得高於中央訂定的標準。後續,國土管理署將就草案內容,邀集各地方政府進一步研商確認。
另外,林右昌表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是中央興辦社會住宅推動的關鍵,其在第2階段(110年至113年)預計將在各縣市負責興建約7萬戶。為研訂全國共同一致性的管理營運原則,促使社會住宅租金,招租資格及相關規範能有一致性的管理制度,中央已於112年3月成立「社會住宅營運管理聯繫大平台」,建立與地方政府雙向溝通與聯繫的管道。
其中,高雄市前鎮區的梧州好室及桃園市中壢區的龍岡好室都是經由此平台的相互討論來擬定相關招租規定,建置可讓社會住宅資源能長期營運維護及永續使用的管理機制,也可避免因地方首長更迭而影響社會住宅運作的穩定性,落實民眾居住權益保障。
此外,依據住宅法第5條訂定的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08年至111年的前期計畫已執行完畢,行政院在113年2月17日核定本期計畫(112年至115年),後續中央也會持續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相關計畫更新,同時也會依據地方實際財務狀況來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分級補助機制等工作,促使臺灣住宅政策能夠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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