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哄騙女學生「國外女生都這時有性行為」,半年愛愛27次遭判刑。(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吳佩蓁/高雄報導
高雄某國中一名35歲吉他社王姓老師與13歲女學生小雅(化名)發生師生戀,王男見少女清純模樣竟起色心,哄騙她「國外的女生都在這個年紀有性行為,沒什麼大不了」,7個月內和小雅愛愛27次,小雅父母得知後情緒崩潰,憤而提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依27個妨害性自主罪,各處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
判決指出,小雅是吉他社成員,在社團課上認識擔任老師的王男,雙方進一度發展成師生戀,雙方自2019年5月至11月交往,期間王男都會騎車載小雅回住處發生性關係,7個月間發生27次性行為。
小雅證稱,她一開始並不願意與王男發生性行為,但王男卻說服她「國外的女生都在這個時間發生性行為,這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她才與王男發生性行為。
後來小雅的父親發現女兒時常主動說要去找王男,還要王男擔任她的家教老師,他察覺女兒可能喜歡王男,於是查看小雅平板電腦竟發現2人親密對話紀錄,才發現王男與小雅發生性關係,小雅也哭著坦承一切,而小雅母親得知後,一度情緒失控。
小雅父親證稱,事後他曾質問王男「她只是個小孩子,她當你女兒都差不多了」、「這麼年紀小的小女生」,王男當時主動表示是自己的錯,絕對不會推卸責任,但王男審理時,卻又否認曾與少女發生性行為。
一、二審法官審理後,均認為王男明知小雅尚未滿14歲,身心發展及性觀念意識均未臻健全成熟,尚無完整同意性交之能力,竟不思克制己身情慾衝動,與小雅發生27次性行為,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27罪,各處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王男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辯稱小雅雖曾進入他的住處,但未必即有與他發生性交行為,且2人發生性行為次數,僅單憑小雅大概計算所得之指訴,難認與事實相符。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尚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駁回王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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