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男遭詐騙集團詐騙,將500萬元匯進蘇男戶頭,因而向蘇男提告求償500萬。(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吳佩蓁/台東報導
台東一名蘇姓男子將其銀行帳號交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隨後詐騙集團詐騙另名葉姓男子,佯稱可投資獲利,要葉男匯款500萬進蘇男帳戶,葉男匯款才驚覺受騙,遂向蘇男提告求償500萬元。台東地院審理後,認定蘇男與詐團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賠償葉男500萬元。
判決指出,蘇男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2022年4月19日將其台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詐騙集團利用蘇男帳戶,以LINE向葉男詐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使葉男陷於錯誤,於同年4月26日匯款500萬元至蘇男戶頭,並遭詐團騙取95萬元,葉男發現被騙後,憤而向蘇男求償500萬元。
法官審理認為,蘇男於刑事庭審理時坦承不諱,被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認定蘇男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係於共同侵害原告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成前開目的,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葉男所生之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判決蘇男應賠償葉男5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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